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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外事处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地方合作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18日 19:30 作者: 点击:[]

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的工作部署和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地方合作项目”选派办法>的通知》(晋教外[2013]1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13年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派规模和学科、专业领域

2013年选派规模为50人年(600人*月)。选派学科、专业领域为国家、省重大工程、重点学科和研究基地、重大科研项目及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学科、专业领域,主要包括现代煤化工、煤矿安全生产、先进制造业、新材料、节能、环境科学与工程、光伏光电、新一代信息技术、建筑、特色农产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生物产业、疾病防治、现代服务业、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以及教育发展、科技哲学等领域。

二、项目申报

1.申请人应符合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高级研究学者项目、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项目、行政管理人员出国研修项目规定的申请条件及地方合作项目的相关要求。

2.申请人可在4月6日至4月16日期间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网上报名并准备书面材料。书面材料清单见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地方合作项目申请材料说明(附件1)。

3.高级研究学者留学期限为3-6个月,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留学期限为6-12个月。以成组配套方式派出人员留学期限为3-12个月,申请派出的有关要求见附件2。

4.申报人请于 4月11日前将申请材料(书面)及相应的电子版文件(Excel)(附件4)统一报送学校外事处。逾期不予受理。

三、评审录取

录取人员通过单位推荐、省教育厅初审、国家留学基金委和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联合评审的方式确定。

初审时间为5月10日-5月25日,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专家联合评审时间为7月-8月,由国家留学基金委与省教育厅联合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面试后确定录取人员名单。

录取时间为10月。申请人被录取后,不得更改留学国别及留学期限,留学资格保留至2015年12月31日,逾期自动取消。

四、派出及管理工作

外语水平达到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地方合作项目外语合格条件(附件3)的被录取人员由国家留学基金委陆续派出,外语水平未达标的被录取人员从2014年1月起参加培训,取得结业证书后派出。

被录取人员可自行联系派出留学单位,也可通过本单位、省教育厅、国家留学基金委联系派出留学单位。自行联系派出留学单位的人员,外方邀请信需经省教育厅审核后到国家留学基金委办理同意派出函。

被录取人员在派出前,需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行前培训,与国家留学基金委及山西省教育厅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进行公证,交存保证金,办理“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办理签证、预订机票等派出手续。

被录取人员派出后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约定,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学成后应按期回国服务。

附件请登录外事处网站查阅http://foreign.sxau.edu.cn/info/1013/1040.htm

联 系 人:代祁兰 石静

联系电话:6286609 6289490

外 事 处

二○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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